經安全檢測,此網站為安全網站,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!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: 首頁

紫微之債務,嗣於100年1月15日,被告張紫微與賴俊昌簽立 買賣契約書,約定由賴俊昌負擔代書、稅捐等費用,並以賴 俊昌代被告張紫微清償卡債及繼續負擔房貸餘額5102913元 ,作價700萬元為買賣價金,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予賴俊昌,

pcd.judicial.gov.tw

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